全球即時看!駁回不當訴求 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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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駁回不當訴求 維護公平正義
用手機拍照記錄舞姿,但因拍照不慎從公園舞臺摔落造成九級傷殘,能否要求公園賠償?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龍華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公園管理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而被告提供證明案涉舞臺設計符合相關安全規范、公園保安已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公園已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為成年人,活動時應當注意周邊環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因自身不慎摔傷的法律后果應當自行承擔。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以公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賠償的理由顯然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裁判凸顯了公平正義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應用,也讓“誰弱誰有理”沒有市場,讓無辜者免遭“訛詐”。
現實生活中,在公園跳廣場舞應該是絕大多數老年人的主要休閑生活。公園一般是免費為老人提供場地。雖然公園是免費供老年人活動的具有公益屬性的管理者,也不能豁免其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顯然不是無限責任和義務,而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判斷。根據民法典,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上所述,公園作為供不特定居民活動的公共場所,管理方理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一旦造成損害,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對于公園等公共場所來說,其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指場地符合安全標準,相關設施符合安全標準。
上述案例所指的跳廣場舞老人不慎摔倒受傷一事,作為成年人,從事任何活動時都應當注意周邊環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而其摔傷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不是公共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故即便其受到傷害,也不能推卸到無過錯的公園管理者身上。否則,動輒讓無過錯者擔責的話,不符合法治社會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甚至會讓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不敢從事任何社會公益活動,或者出現一些奇葩的防范措施,進而提高人們的經濟活動成本和社會運行成本。
可見,因自身不慎摔傷者要求公園賠償損失是站不住腳的,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應得到支持。法院敢于理直氣壯地駁回其訴求的做法生動地詮釋了公平正義的理念,維護了無過錯者的正當權益。人民法院既維護有理者的正當權益,也保護無辜者不被他人通過訴訟方式“訛詐”。當下,“誰弱誰有理”已經行不通,在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中,無過錯者不必擔心遭遇“訛詐”。(史洪舉)